管理体制
一、成立服务园区工作委员会,全力服务园区发展。
二、创新园区管理机制,视园区经营者为市场经营主体,坚持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园区招商、园区管理为一体,赋予园区投资者和经营者最大自主经营权。相关优惠政策只对园区经营者,对园区入驻企业的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由园区经营者做出,最大限度整合资源,最大限度便于园区经营者对园区的经营与管理。区政府派驻园区管理人员负责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不具体参与园区经营。
三、园区入驻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的,区政府指派干部联系企业(项目),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四、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区绿色通道办公室优先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六、园区高新科技企业经核定后,优先安排科技补贴费用。
七、力争创台湾工业园区,享受国家、省市相应优惠政策。
税费优惠
参照园区入驻企业形成本级财力的数值,根据情况拿出形成财力的10%-15%对园区经营者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费用。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设备,享受退增值税优惠。
三、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条款将在2008年取消)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园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六、鼓励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属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至 1亿元人民币的,减免70%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七、外商在园区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全额缴纳。对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特别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八、外国投资者在园区直接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园区内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十、园区企业形成税收的本级财力的5%用于充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逐步提高为企业融资的担保能力。
十一、园区入驻高新研发单位视其先进性给予3—5元/平方米/月,1—3年的场地补贴。
奖 励
一、外商在园区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区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区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且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区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
二、凡年上缴本级财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政治上给予一定的待遇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相关服务
一、对需要统一协调的大项目,由区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对促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二、为保证工业园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园区内其它项目审批以及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村民自建房的审批,园区内企业严格按园区规划进行建设,园区内所有新建和扩建项目规划须经园区工作委员会和园区管委会共同进行审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经企业申请和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核准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秩序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年检。
四、凡在园区投资的企业法人的子女入学可任选辖区所管学校,免交择校费,与辖区居民同等待遇。
五、工业园区可以列入市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为园区发展提高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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